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 标准 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及《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 企业 主动申报、梳理公示等程序,现将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挂网 采购 等要求的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新纳入平台挂网采购的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好产品的配送关系。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产品中,原为我省在线交易的产品将设定过渡期3个月,至过渡期结束将不再保留原在线交易(中标等)方式。请各单位做好目录切换等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产品(五十二).zip
2.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采购产品(三十九).pdf
3.相关产品挂网价格信息(四十二).pdf
4.交易系统信息变更产品(2024年度第三批).zip
5.
国家医保谈判 药品 (含竞价药品)挂网信息(五).pdf
6下调联动(采购)价格产品.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