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医疗机构,驻辽部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规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药品 挂网 采购 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19〕63号),对于在我省挂网采购的同品种药品(以规格计)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过评)已达到3家以上的(按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纳入统计范围,参比制剂和原研药品不纳入统计范围),对其他已在我省挂网采购的未过评药品暂停挂网采购,对未在我省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暂不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范围。
依据《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截至2024年2月29日的数据,结合相关产品在我省实际挂网情况,经公示,现暂停部分已在我省挂网的未过评药品挂网采购资格(详见附表),即日起执行。
暂停挂网采购的药品过评后,可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恢复挂网,恢复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原挂网价格,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恢复挂网价格还需符合梯度降价要求。
附表:暂停挂网采购药品表.xlsx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3月29日